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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传销专项活动简报(精选12篇)

玉娇龙还没飞

【简介】感谢网友“玉娇龙还没飞”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打击传销专项活动简报(共12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打击传销专项活动简报

为巩固近年来打击整治传销违法犯罪工作成果,全力遏制传销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公安厅、综治办决定从3月至11月联合开展广西全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以“破大案、挖源头、捣窝点、摧网络”为主攻方向,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依法立案严查严打, 同时依法严厉查处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传销人员。特别是针对重大网络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和“精、准、狠”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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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处罚效果不佳。对传销活动的查处依据是2005年8月国务院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其中第24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规定很明确,而在实际查处中却困难重重,一是传销组织者很难抓到,大头目都是遥控指挥,小头目也一般不露面。一有风吹草动他们早就逃之夭夭。要找到组织者十分困难,或是因为查办案件周期长,当事人会在案件查办期间逃离我市或无法联系。二是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很难发现,何谈没收。三是参与传销的往往他们也是被害者,对他们只能采取教育、解散等手段。没收财物、罚款等手段很难执行。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执法部门打击完以后,没过多长时间,他们找个地方又重新开始,死灰复燃现象时有发生。

二、相应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

(二)提升协调层面。由于传销案件的复杂性、跨地域性和查处高成本性,特别是大型传销案件,必须由上级部门统筹执法力量、统一组织查处。且往往有必要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一旦发现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针对具体不同的传销类型,还可能需要电信、金融、卫生、食药等其他兄弟部门的参与和配合。

(三)强化考核推动。将传销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个人的考核。比如,对于发现传销的村、社区,甚至是乡镇、县市层面,根据传销的严重程度,在定期考核中应予以扣分。同样的'做法可以引用到对公安片警和工商网格干部的个人工作考核中。据笔者了解,浙江嘉善将这一做法落实到了对公安片警的考核中,全市的传销发案率已经较往年有很大程度的下降。

(四)建立黑名单。建立全国统一的传销人员黑名单和传销组织黑名单,第一时间,将全国查处的传销项目和人员向全国公安、工商系统共享。这将有利于,全国范围内对特定的传销项目形成执法合力,避免这边按下去,那边翘起来的情况。对于参与过传销的人员,一旦发现流入本地,公安部门应当注意对其监控,留意其是否重操旧业。

(五)加强社区互动。加强与村社区,以及办公楼宇物业的沟通联络,及时了解辖区内传销情况的第一动向。目前,工商部门由于工作繁重,与辖区内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的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缺少交流沟通。而这些村、社区的干部往往第一时间了解或部分掌握了本村、本社区内人员参与传销的动向,因此,如果能积极与这些村社区的负责人员沟通,将大大有助于我们第一时间了解辖区内传销的动向。而对于办公楼、写字楼集中的城区内,如果能定期与这些楼宇的物业、安保方便进行沟通,也能及时了解这些区域内人员异常集聚的情况,有利于第一时间发现传销苗头。

(六)突出监管重点。做好对于传销高发区域和高发人群的重点监管。例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传销组织经常活动的地区,工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对于一些以往发现过传销的区域,应当做到定期回查。对于从事或曾从事直销、保险的这些传销高发人群,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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