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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共14篇)

我五岁了呀

【简介】感谢网友“我五岁了呀”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共1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标语集锦

加强路政管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为大家分享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宣传标语,欢迎借鉴!

1.加强路产路权,清除路阻路碍。

2.贯彻公路法规,制止违法行为。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实现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律保障

4.保护公路安全 关爱生命久远

5.爱路源于一点一滴 护路始于一举一动

6.少一点“滴、洒、遗、漏” 多一份“畅、安、舒、美”

7.公路连着你我他 爱路护路靠大家

8.公路连接千万家 畅洁绿美靠大家

9.加强路网运行管理 服务公众便捷出行

10.爱护脚下公路 方便你我出行

11.保护公路设施 倡导安全出行

12.依法保护公路 服务公众出行 促进经济发展

13.关爱生命 拒绝超限

14.路桥承重有限度 货车装载应知足

15.超限运输猛于虎 毁路断桥百姓苦

16.车辆超限一吨 危险增加十分

17.违法超限运输是公路头号“杀手”

18.加强区域联动 消除治超“死角”

19.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巩固扩大治超成果

20.违法超限害人害己 合法运输利国利民

21.修路架桥造福社会 超限运输贻害无穷

22.珍爱生命 关爱路桥 请君切莫超限运输

23.为了您和家人幸福 请勿超限运输

…… 此处隐藏38645字 ……

通过考察现有的行业的综合执法试点,基本判断是,第一,国务院规定的试点地区搞综合执法是允许的,应允许其继续搞试点。第二,应该严格按照要求按照综合执法的地区、内容和层级进行综合执法。不可扩大至国务院批准之外的地区和层级,更不可扩大内容。已经扩大的部分如何解决,此次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是纠正扩大问题的契机。第三,应当借《行政强制法》的实施纠正扩大化的问题。

《条例》中的其他问题

在《条例》中,关于公路的登记问题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根据《物权法》规定,公路应当采取登记制度,这样可以有助于解决路产纠纷。用登记制度可以和《物权法》相衔接,衔接后路产纠纷就有了解决办法,所以应以登记为主。对于经营性收费公路,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营公司只享有三个权益,不享有产权,所以经营性收费公路应登记为公路管理部门。

涉路施工行政许可的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问题,也是在条例中新增加的内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先评价,后申请,而并非受理以后再评价。采用此种做法主要是要解决廉政和效率问题,如果没有评价资料可以不予受理,在评价指标中,应当考虑质量和技术两方面的问题。

此外,多次引起公众关注的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问题也在《条例》中有了更为明确的表述。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问题的出现基本可以分三个阶段,该问题出现于南京机场路案件,从此也就开始了规模比较大的起诉遗撒物案件。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路上遗洒物被列为养护管理瑕疵,由路地所有人和管理人赔偿,正由于此次的司法解释,将状告公路部门的案件推向了高潮。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出现,司法机关对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问题持观望态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对该类案件中的何人赔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等内容作了修改,改为倾倒遗撒物造成损害的,应有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及路的所有人赔偿。

对于如何界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解释,应是倾倒遗撒单位,但在法律实施以后,法院依然认定有关单位也包含在有关单位之中。《条例》中第43条第三款中给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遗洒物的驾驶人和企业应当承担,此类案件也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条例》中对行政协助也有了新的阐释。《条例》中第71条第二款中表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处理时,应当通知公路管理部门。这里的通知在法律上应理解为行政协助,是一种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118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以后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未通知公路管理机关则没尽到法定职责,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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