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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共9篇)

Scarlesslett

【简介】感谢网友“Scarlesslett”参与投稿,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共9篇),希望大家喜欢!

篇1: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

环境问题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破坏,从而对人类或生物圈造成负面影响,需要防止、改善以适合生物与人类生存的那部分环境现象的总称.环境问题是个集合概念,是各种具体环境事件及其相互作用的集成;也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于人类乃至生物圈而言的,如果超出这个基点,环境问题也就不成为问题.

篇2: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

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是人类欲望的无限膨胀与自然资源的有限.这种矛盾具体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竞争而产生的对自然资源的无序掠夺.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要改变人类社会中人与人的生存竞争方式,发展人与人相互协作的和谐关系,对自然资源实行有计划的分配,改变现有以物质财富的积累为目的的社会发展模式,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合作.

篇3:环境问题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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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义”。道义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并往往以所谓“应有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现,其进一步发展就会成为“现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当然这种要求归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质利益而决定的。所以任何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终归联结着某种利益。

其次,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因为,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标准。所以权利法学和权利本位论认为,法不应该(或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应是,至少社会主义法应该同时是)人民群众行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行为自由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法之为权利既包括对行为自由的质的规定(既允许什么样的行为自由),又包括对行为自由的量的规定的(即允许有多大的行为自由)。法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法所体现的社会必然性就是对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响与危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否则行为自由就会走向反面而丧失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义务乃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是从相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履行义务,即遵循社会必然性而行为,它所维护的就不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利益。正因为这样,所以义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尽相关义务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为基础,以行为自由为存在形式和载体,只不过表现形态和价值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权利的要素之一。权利并不纯粹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意志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所以宁可说权利是一个价值范畴更为确切,法定权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的社会规范之要求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而权利的这种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础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权利的意志性的升华和凝聚,它通过人们一系列的意志活动(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使人的个体意志上升并实现为采取国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为和过程,所以法具有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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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从生态环境到环境哲学的思考

从生态环境到环境哲学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生态环境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状况.虽然,在此问题上实施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但是,前景依然非常严峻.在这种情况下,环境哲学就有了其研究和普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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