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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高考阅卷持证上岗 建立培训机制(整理3篇)

马桶精灵

【简介】感谢网友“马桶精灵”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专家建议:高考阅卷持证上岗 建立培训机制(共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篇1:专家建议:高考阅卷持证上岗 建立培训机制

在日前由华东师大举行的上海市“第二届语文教学与高考研讨会”上,一些专家提出,上海高考阅卷教师需持证上岗,并建立阅卷教师培训机制,以保证阅卷的质量,走出阅卷队伍规范化的一步。

与会人士指出,高考是系统工程,有利于语文教学改革的命题必须通过有质量的阅卷来保证,尤其是作文部分的阅卷对专业化程度有非常高的要求。为此,建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培训,人员可由各高校、区县教育局、中学推荐。

一些专家提议,可以从作文阅卷着手开始分期分批培训老师。

篇2:全国首次培训高考作文阅卷教师 教师将持证上岗

高考阅卷教师持证上岗将首先在上海实现

记者日前从华东师范大学获悉,从3月26日起,华东师大中文系将举办“高考作文评价标准与高中作文教学研修班”,研修班的.主要内容是对高考作文阅卷教师进行培训和选拔。 上海市各区县今年拟选派参加高考语文阅卷的教师均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上海市高考作文阅卷教师资质证书”者方可参加高考作文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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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前提是司法官职业职位的替换、补缺或者司法官职数的增加。因此,在那些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健全的国家,对培训对象的确定是有明确目的性的,大体上是以将要增、补的.司法官职数为依据的,同时考虑适度的淘汰率和增、补职位的上浮率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对象就是即将担任司法官职位者,而不是泛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预备司法官资格者。可以肯定地说,如此确定一体化司法官培训的对象是十分明智的,避免了因培训数量过大而使合格者无岗可上或过度迟滞上岗,也节省了财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其实,对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对象的确定,有一种最简便易行的办法,即在预测和调查司法官职业年度或一定时期内的增、补职数(实际上在制度和职业管理健全的国家,这一数字是精确不需预测的)的基础上,适当确定和掌握每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这样既避免培训合格者无岗可上、过度迟滞上岗和资源的浪费外,还可避免因盲目地确定司法考试通过率而使数量过多的取得预备司法官资格者无机会参加培训,更无机会上岗以及因此而带来的资源浪费和公民对国家司法官制度的不信任等不良后果的出现。

(三)是对拟任司法官者的统一培训

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其培训对象大都是拟任律师、检察官、法官(在法律职业比较宽泛的国家,还包括其他法律职业门类),这是“统一”培训的第一层含义。此外,所谓“统一”培训,还包含有权部门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一般指司法官培训法)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司法官培训,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官培训的权威性。而对各类法律职业者由不同部门分别制定培训计划并各自独立培训的“分类式”司法官培训的权威性与此是无可比拟的。

(四)是对拟任司法官者系统的全方位的培训

在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都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培训框架和体系,按照预先设定的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和培训方式对受训者进行培训。培训中接触和研修的案件,既有民事类案件,也有刑事类案件,甚至行政类案件。培训所在部门既有法院、检察院(署)、律师事务所,也有政府部门、公司企业,甚至学校、监狱。对受训者的培训,既注重理解能力,推理能力,分析判断能力,也注重庭审能力,文书制作能力,更主要的是注重通过系统的培训培养拟任者的职业修养、职业思维、职业道德以及职业意识和职业理念。

(五)直接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拟任的职业能力、职业素养

上文提到,在实行一体化司法官培训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同时注重拟任者全面素质的培养,但是相对而言,培训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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