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如玉shriely”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及工资管理办法文件范文(共1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文件管理办法
文件管理办法
本部制发文件:本公司内部文件和对外业务文件
第三条 收文
1. 本公司与外界往来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登记、收文。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由各部门自行登记、收文、立卷、存档。
第四条 发文
1. 以公司名义撰写的文件,可由各部门自行拟稿,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登记签发。
2. 以各部门名义撰写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登记、签发。
第五条 分文
1. 外来文件由办公室登记收文后,根据业务性质分送各有关部门处理。
2. 内部制发文件流转时,由发文部门登记签发后,直接送收文部门登记签收。
第六条 会签
1. 需多部门或多人会签处理的文件应附上“收文处理单”。
2. 各部门收到需参与会签的文件时,须本着本部门的职责及时认真处理并签署意见。
3. 文件收文后,再依“收文处理单”内所指定的会签顺序,转送其他会签部门或某人,若某部门或某人为最后一个会签单位,则处理后将本文件转送办公室。
第三章 重要文件的审核、执行
第七条 审核、批示
涉及公司总体协调或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的文件,由办公室汇总签办意见,呈总经理或交其他被授权者做最终的.审核、批示。
第八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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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法制部门(机构)不履行审查监督职责,未依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或者对违法规范性文件未予以纠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解释。制定机关不得授权解释。
第四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政府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设立该派出机构或者授权代管的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