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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2版)(通用7篇)

禾几

【简介】感谢网友“禾几”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2版)(共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一起分享。

篇1: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说明

新版《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一、修改的目的和必要性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3月施行以来,在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电梯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1月1日起施行,特别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于3月修订、自20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有关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及时修订,以维护法制统一性。且近年来,我市电梯数量增加迅猛,电梯总数是四年前的2倍之多,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在电梯监督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如既有住宅电梯加装、电梯的安全评估等,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予以规范。同时,因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压力不断增大,《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及时予以修改。另外,我们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改《条例》的方式形成制度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起草、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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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缴存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新建住宅物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交存前期物业开办费以及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交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处以应缴存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应交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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