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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全文
最新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第三条 国家档案馆依法履行保存历史记录、提供档案利用、开展社会教育、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等职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国家档案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及档案设施设备、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健全国家档案馆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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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