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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一(精选6篇)

Ayaya

【简介】感谢网友“Ayaya”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一(共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二十四

(2)违反财政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①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③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主要包括: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具体违法形式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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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十一

⑥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对于不能以现金形式反映出来的视同销售行为,由于无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⑦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⑧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对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缴纳营业税。

如果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确定。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的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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