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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所得税例题(集锦10篇)

巧七古

【简介】感谢网友“巧七古”参与投稿,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会计所得税例题(共10篇),希望能帮助大家!

篇1:会计所得税例题

(1)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率一直为33%;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49.5万元,其中存货项目余额29.7万元,未弥补亏损项目余额19.8万元;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

(2)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00万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因发生违法经营被罚款10万元,因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可在税前抵扣),工资及相关附加超过计税标准60万元。

(3)年末计提产品保修费用40万元,计入营业费用,预计负债余额为40万元。税法规定,产品保修费在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抵扣。

(4)至末止尚有60万元亏损没有弥补,其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9.8万元。

(5)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万元(年初减值准备为0),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比其计税基础小50万元。转回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使存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由年初余额90万元减少到年末的20万元。税法规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抵扣。

假设除上述事项外,没有发生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计算甲公司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和所得税费用,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比较法

…… 此处隐藏17457字 ……

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

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

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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