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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共6篇)

红与黑的莓

【简介】感谢网友“红与黑的莓”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共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1: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一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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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需要依法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报批手续或者进行改造,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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