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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精选6篇)

不喝甜的

【简介】感谢网友“不喝甜的”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共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您。

篇1: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关系

(1)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有着共同的目标DD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向前发展。因此,它们有着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关系。

(2) 社会主义法律,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加以确认,并规定为人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保障了道德的实现。

(3) 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起促进作用。因为法律的强制力一方面表现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可以使人们明确而具体地认识到国家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另一方面又表现在对先进行为、对保护人民

利益和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公民进行表彰和奖励。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以榜样来引导人们行为,弘扬正气,压制邪恶,必然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

(4) 社会主义道德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了,不但自己会自觉地遒纪守法,而且能以主人翁的态度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使一切违法行为在社会舆

论中处于十分孤立的地位,并得到及时的揭露和有力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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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调整各种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自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应当是法律行为,具体到民事诉讼中,这种法律行为就是诉讼行为。也即是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诉讼行为。没有诉讼行为民事诉讼不可能产生、变更和终结;没有诉讼行为诉讼权利和义务不可能被享有和承担。诉讼行为是发生民事诉讼的前提。民事诉讼法典调整诉讼主体的行为。就必须在法典中规定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指挥诉讼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之间的桥梁。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决定于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而诉讼主体通过诉讼行为实现诉讼权利义务。因此,诉讼权利义务一经法律规定,其目标就指向了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具体到各个诉讼主体之则各不相同。首先,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享有审判权。审判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权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审查证据、查明案情、解决纠纷、确定权利义务的审判行为。其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享有可以与审判权相抗衡的诉权。当事人诉权指向的对象是在民事诉讼中所为的辩论、处分等诉讼行为。最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进入民事诉讼是为了协助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享有与协助查明案件事实与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客体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提供证言、进行鉴定和翻译的诉讼行为。诉讼权利义务对于诉讼主体来说好像是一根指挥棒,大家都要按照指挥棒进行诉讼行为。无论是哪一个诉讼主体都不能偏离这个指挥棒,否则他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就会因为诉讼行为的不合法而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也即是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其自身的诉讼行为。

石宝山,《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法学季刊》1983年第1期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第3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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