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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论文(共16篇)

史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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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的跨文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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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私人国际机构在全球规则制定方面的作用日益扩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国际经济立法的主体日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传统的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之外,一些私人组织日益参与到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制定过程中。这一现象引起了一些国际知名学者的关注,著名欧盟法专家施奈德(Snyder) 教授就将这一趋势视为国际经济法和欧盟法的一个新动向。根据该学者的研究成果和我们的观察,至少三类私人组织对国际经济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是跨国公司对国际经济法规则制定的影响。众所周知,跨国公司为实施全球经济扩张战略,在其全球生产、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均制定了统一的内部规则和标准。

同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建立的同一的产品质量标准、操作流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员工守则以及其在对外签约时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正在影响着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进程。这些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其实际效果和执行力度是有目共睹的。 其次是在跨国公司推动下成立的非政府 组织,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国际会计标准化委员会( IASO) 等。其中,IASO 目前在世界上112 个国家中设立了153 个专业会计机构,其职能是制定和批准国际会计标准和准则。

尽管IASO 标准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尽管各公司名义上仍然可以按照各国的会计准则自主聘请会计师事物所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但是在实际上,如果公司财务报表不符合所谓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 ”,那么其在全球的股票发行和筹资行为就会遇到困难。最后是一些公益性的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有力推动下,一些多国公司迅速行动起来,建立了旨在为保护国际环境生态协调服务的私人网络组织,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国际社会环保鉴定和标签联盟,包含了七个国际环境网络,赢得了广泛的公众社会支持,其制定的认证和签证规则业已成为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的国际标准。

(六)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其中,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和发展十分引人注目 正如经济影响和文化渗透能力被称为“软实力”一样,包括施奈德教授在内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们将上述传统主权国家和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组织之外的私人组织制定的.事实上在全球通行的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称之为“软法律”。出于避免歧义的目的,我们觉得或许“软规则”的提法可能更为适当。根据施奈德教授的观点和我们的理解“, 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这些规则不仅为国际企业和律师所熟悉,而且以国际行为准则之形式对跨国公司的管理活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与硬性法律规则相比,软性法律规则有着交易成本上的优势,通常更加易于适用于一些不确定的情况和要求作出妥协的情形。⑦

(七) 国际经济法对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缩小所起的作用仍然十分有限,但是这一问题已经开始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在冲击着各个国家和地区,以WTO 为中心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仍在加剧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人们在统计数字中惊讶地发现,全球化在给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在全球范围内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

根据联合国《2005 年人类发展报告》,世界上最富有的500 人的收入总和大于4116 亿最贫穷的人口的收入总和。⑧另外,国际贸易法律领域内也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据分析,目前,世界上最高的贸易壁垒其实是针对包括最贫穷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而设置的,贫穷国家向富国出口时所遇到的保护主义,平均要比富裕国家相互之间出口时遇到的壁垒高出好几倍。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发展中****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上述这两个因素使其在国际经济“游戏规则”的制订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只能被动地接受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现行的国际补贴和反补贴制度。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无须政府补贴就可以使其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在农业方面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农产品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巩固农业在各国的基础地位,更主要的是为了吸引人数较多的农民选票,所以尽管其在农业科技和投资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西方发达国家仍普遍对农业和农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给予政府补贴。而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廉价劳动力,在农业方面无须政府补贴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但是其在第二和第三产业则处于劣势,为了在国际贸易中使其产品具有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普遍 存在着对某些制造业及其出口给予政府补贴的现象。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着政府补贴行为,但两类国家实施的统一性质的政府补贴行为所遭遇的命运却迥然不同。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目前的WTO 补贴和反补贴法律制度中,发达国家大量使用的农产品补贴受到WTO《农业协定》例外规则的保护,长期处于逍遥法外的状态;但是发展中****经常采用的工业产品补贴,则随时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反补贴和反倾销“大棒”的肆意打压。这样的法律制度安排,不仅恰似雪上加霜般地使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由于技术落后而遭受的不利境地更加严峻,而且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成本方面具有的优势根本无法发挥,甚至被抵消殆尽。两类WTO 成员实施的政府补贴的命运如此迥然不同,导致此种差异的法律制度之不公平性由此可见。在这样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又怎能不日趋扩大? 而一个贫富严重分化的世界,是谈不上和谐的,也是不得安宁的。因此,尽管全球化浪潮滚滚而来,但是建立和谐国际社会的任务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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