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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论文(精选12篇)

余沐阳余洲

【简介】感谢网友“余沐阳余洲”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隋唐法律制度论文(共12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隋唐法律制度论文

参考书目&论文:

杨一凡、尤韶华《中国法制史考证》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张海波《浅析<开皇律>对<北齐律>和<周大律>的继承》

袁文兴《关于<唐六典>的几个争议问题》

刘逖《试说《唐六典》的施行问题》

吕丽《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兼谈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 刑法志>中相关内容的理解》

王宏治《唐代行政法概论》

李韬《中国古代有没有行政法》

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

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

石冬梅《唐代司法三司新论》

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

学者在这一时期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一、开皇律的渊源问题

二、《唐六典》的行用问题

三、唐代“三司”的讨论

一、《开皇律》渊源问题

学界对隋律研究不足,导致近代史学界、法学界产生了隋律“因北齐不袭北周”的偏颇论断,并忽略了隋律对唐律的作用。

1.主张“因北齐而不袭北周”

主要提出者是陈寅恪,他说:“隋受周禅,其刑律立与礼议、职官等皆不袭周而因齐,盖周律之矫揉造作,经历数十年天然淘汰矣。”意思就是说《开皇律》只继承了北齐律而没有继承北周律。

理由主要是见于《隋书 刑法志》中的“高祖既受周禅......多采后齐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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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的原则,发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的作用,构建一个以中小企业为主要的服务对象、负责管理全国企业的、直属人民银行的征信职能机构,具体实施征信采集、加工、提供征信产品和维护等的工作,并及时在全国信贷系统中对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同时也要发挥行业协会等相关中介组织的作用,从而最终建立“以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体系为主体,以银行和征信公司、企业行业协会、信息咨询等为辅助”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征信系统。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构

建立相应的监督保障机构可以有效的降低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监督部门通过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阻止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机构部门等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而这样就能够抑制因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道德风险。在实际运行中,如果监督机构要发挥其惩罚和制裁的作用,就应颁布相应的法律作为其依据,从而使其具有权威性和执行性。当然,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除了对其的失信行为进行惩罚外,还应注意对其的守信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进而提升中小企业维护自身信用记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抑制中小企业发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可能性。

(四)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激活我国的民间借贷,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扩展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和领域。可以说,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具有非常巨大的潜在活力,民间借贷的发展能有效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但是可惜的是,目前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市场却没有很好的引导其发展。投资政策的障碍是主要障碍,国内的市场都一直都是限制我国的民间资本进入的,这种情况会形成进入障碍。即便在某些领域民间资本获准得以进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是很不配套的,无法合理有效的支持民间资本的运作。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非常渴望能够在民间资本市场取得相应的资金。因此,对于解决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我国应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为促进和保障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壮大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为我国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开辟合理且有效的新道路。可以采取的措施例如,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应的立法,除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领域外,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向民间资本开放相应的投资领域,保障民间资本能够享受与国有资本同等的待遇;此外,还可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放宽严格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我国的民间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壮大最终有效解决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篇12:浅谈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施行及其绩效论文

1宏观调控法的概述

宏观调控法的实质是确保社会需求与供给的平衡,其定义为宏观调控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又名为宏观经济调控。它的主体是中央政府,因为中央政府既能反映经济要求,又能制定一系列的制度以防社会需求与供给间失去平衡。它主要是一种以经济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的法律手段、宏观调控时,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外贸管制、价格、金融和计划,这些手段普遍具备的特点是具有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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