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工作汇报

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汇报(通用19篇)

路琴德

【简介】感谢网友“路琴德”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汇报(共19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篇1: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汇报

XX年在我镇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劳动局安排的工作计划,遵循着“把握精神,吃透政策,大力宣传,稳步推进,狠抓落实”的总体思路,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经过上下一心的共同努力,我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镇医保工作总结如下;

XX年度,我镇累计参保人员2930人(包括二中参保学生)参保率47%。据统计,我镇已有572人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有438人长期在外务工但户口未迁走(包括外嫁妇女)。很多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认识模糊,有的把这项保险当作是商业保险,怕有欺诈行为;有的认为缴费不累计、不顺延,怕缴了费不享受而吃亏,特别是一些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还相对健康,不愿参保,这样就造成仅老年人参保,或有病参保,无病退保,给医保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缺乏缴费制约机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最低缴费年限和欠费行为均有硬性规定,确保参保单位和职工能够主动连续缴费,以及时享受到医保政策。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还没有任何制约措施,从而无法保证参保人员自觉缴费和连续性缴费。

总体来说,在XX年度,我镇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 此处隐藏17130字 ……

合肥市2017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普通居民由120元提高至150元;在校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由30元提高至80元;在肥高校的在校大学生由35元提高到80元。按上述办法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约增加基金收入6800万元左右;另2017年财政补助标准人均提高 30元,约增加基金收入5000万元左右,合计约增加基金收入1.18亿元。

变化之二:延长待遇享受期

根据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六统一”分项方案提出的居民医保费每年9-12月缴纳,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做好居民医保、新农合两项制度整合政策上的衔接,因此对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作相应调整。

2017年参保缴费期为7月1日至9月20日;2017年参保缴费人员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在原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时间段上延长3个月,调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后年度参保缴费期调整为9月至12月;待遇享受期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因本次调整,待遇享受期延长3个月,约增加基金支出1.7亿元左右。

变化之三: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为缩小两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差距,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合肥市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80%、90%调整为75%、85%、95%;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经测算,提高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约为76%左右,达到省要求75%的目标。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共参保167万人,其中普通居民64.2万人,在校中小学生52.9万人,在肥高校大学生49.9万人。普通居民、在校中小学生、在肥高校大学生三类人群大体上各占比例约1/3左右。

相关图文

相关专题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