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感谢网友“想改个名字”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共1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
篇1:母婴保健技术行政许可工作报告
一、行政许可事项
扬州市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4月30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对象
1、凡在扬州市区范围内开展助产技术、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2、凡在扬州市范围内开展婚前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符合扬州市城区区域卫生规划要求;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获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5、婚前医学检查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6、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由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建设标准的县及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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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先天性缺陷;遗传性疾病
3、四十二天
4、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
5、胚胎3~8周
6、小儿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
7、3天;7天;14天;28天
8、2500克;1500克
9、只有心跳而无呼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