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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开场白案例(共15篇)

咸鱼翻身吧

【简介】感谢网友“咸鱼翻身吧”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网络销售开场白案例(共1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网络销售开场白

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欢迎来到《装饰20xx春季xx家 装设计节暨名品建材特卖会》的活动现场,我们的活动将于下午的2:00(在1:40分时视现场到场的人数而定,如果人员到的比较多的话,则是2:00,如果到场人员不够多,则可以延迟到2:20或是2:30分开始)正式开始!来到现场的各位嘉宾,请在我们工作人员安排下,找到您的座位坐下,我们为您准备了精美的水果与干果,您可以尽情享用。同时,我们的活动规则与优惠也已经放在您的座位上,您可以先行浏览一下。祝各位参加下午的活动心情愉快!

开场前5分钟

开场前五分钟,主持人要进行活动的正式预告!

各位先生/各位女士,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欢迎来到《xx装饰20xx春季家装设计节暨名品建材特卖会》的活动现场,我们的活动将于下午的2:00正式开始,现在距离正式开始的时间 还有最后的5分钟,请我们的工作人员和到场的客户不要再在现场走动,尽快到我们的座位上坐下。为了让您有一个不受干扰的活动环境,请到场的各位嘉宾将您心爱的'手机,调到静音的状态,谢谢您的配合!

篇2:网络销售开场白

开场前五分钟,主持人要进行活动的正式预告!

…… 此处隐藏10973字 ……

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2008年10月17日的借条是否有效,即应该何时归还借款。黄某称,谢女士的做法完全是恶意诉讼,因为事先双方已经确定从明年开始还款,现在谢女士索要借款毫无理由。对此,原告方认为,分期还款只是被告的一厢情愿,谢女士并没有同意,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凭证。

法院判决 网络借条也有效

昨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场,由代理律师出席。

“网络借条的真实性并不难以认定。”庭审前,被告律师在接受采访时称,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的传真,商业信函都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这些东西都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本案中的网络借条也应该成立。针对这一说法,原告律师予以驳斥,“这张新的借条没有经过谢女士本人的同意和认可,因此该期限并无约束力。”

法院认为,鉴于双方承认借贷关系成立,所以2008年10月17日黄某发出的电子邮件借条成立。该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要求双方应按照借条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还款手续。即黄某应从2010年10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由此,法院驳回了谢女士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借款的请求。

法官建议

借条还是书面形式稳当

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所以法院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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