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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社会实践报告(精选17篇)

彼得潘的笨蛋

【简介】感谢网友“彼得潘的笨蛋”参与投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法学社会实践报告(共17篇),欢迎参阅,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篇1: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至20__年12月4日已经整整__年了。我们不禁要问:宪法公布实施__年了,我国公民对宪法的了解程度如何、对宪法的认识水平怎样、对我国宪法的实施状况是怎么评价的?现将这次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及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如下:

调查时间:20__年11月初至12月底。

调查区域:陕西省、榆林市

调查地点:这次调查的范围很广泛,调查区域内的党政军工农学商等各种单位、火车站、汽车站、火车上、长途汽车上、公共汽车里、广场、公园、街头巷尾、店铺摊吧、闹市乡镇以及邻居家中,等等。

调查方式:调查人员亲自走访调查。

通过调查我们可以高兴地了解到,有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知道现行宪法已经修改3次;有17%的被调查者知道依法治国是写入宪法的;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能准确地知道我国现行宪法对个体、私营经济地位的规定。这些都表明我国公民对现行宪法的内容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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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期间,我利用次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前辈学习求教,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工作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积极所学的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了点东西,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但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

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即便是在行政机关,这一点的感触仍是非常强烈的。

在实践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普及的重要性。非常荣幸的,在我的暑期实践过程中还有幸参加了一次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在活动当中我就发现了相当数量的群众对于法律的无知或者说一知半解的让人可笑、可悲、可怕的现象。

这首先体现在许多群众不愿意接受我们的普法材料。询问原因,有的说怕打官司,又或者根本没有考虑过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想法。这当中暴露了群众心中封建思想的残留,而这种思想正是我们试图通过以现代化的法律为主要手段来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其次,有许多群众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行政机关的粗暴侵犯,但是也不愿意接受服务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因为他们片面而固执地认为我们的国家“****”了,“权就是法”甚至“权大于法”!觉得民告官根本行不通,甚至可能赢了官司还要遭到打击报复。人民总是善良的,他们有了这样种种的消极失望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行政的失败,同时更加是我钟爱的行政法专业所必须直面的惨淡现实!如何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全面挽回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尊严,如何能够全面的挽回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依靠,这是我国法学界、司法界甚至是我们党所必须特别重视的问题。

第三,与前面两点截然相反的,有些群众非常激烈的要求我们帮他们“打官司”。先不说他们的案件标的之小使诉讼成本与讨回的“公道”之间的得失完全无法用正常的价值标准去衡量,更没有考虑到我们此次普法的主体只是行政单位的员工……这里体现的问题是我们只是在大力宣传使用法律武器的作用,而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对于如何更为有效、更为合理、更为有利地使用法律武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这个方面的缺失也同样是阻碍法制建设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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